通报:气瓶无防倾倒措施被罚4.5万!附最全气瓶隐患排查图解
1.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隐患清单:
1、生产废料堆放在生产场所,堵塞应急通道。
2、生产车间西侧配电箱旁边有两台乙炔瓶,经确认为满瓶,且无防倾倒措施。
3、生产车间东侧热剪炉,部分传动链轮未见防护罩。
4、生产车间西北侧抛丸机,现场钢丸未及时清理。
5、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。
处罚: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4.5万元的行政处罚
生产车间西侧配电箱旁边有两台乙炔瓶,经确认为满瓶,且无防倾倒措施。
看看其他企业如何做的
气瓶为什么要防倾倒?
倾倒会使气瓶阀门掉落跑气,气瓶由于跑气的巨大反作用力,将向前冲或在地面打转,若附近有人,将会伤及人员。如果是可燃气体会引起爆炸,更严重!
气瓶隐患排查图解
1.气瓶的现场储存量要求到底是多少?
查了一下气瓶有关规定,现在标准规定得不太一样,一一列举出来,供大家参考。
一.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(已废止,仍可参考)第四十五条: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.气瓶仓库应当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要求,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。
二.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三章规定(由火灾危险性推算):
1. 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,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³(相当于5瓶,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),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³时,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,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。
2.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³(相当40瓶)时,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,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,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。
解析:建规第三章没有对气瓶数量的要求,而是在建规条文说明中,提出过“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”,乙炔为甲类第二项,与房间的比为1L/m³,总量为25m³。一般溶解乙炔是40L瓶装,标况大约是6m³,这样算是4瓶。有一些地方标准中规定是不超过5瓶。如果超过这个量要设置专用气瓶仓库。乙炔仓库为甲类,应为单层独立建造,耐火等级应为一级,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超过750m³,每个防火最大允许面积不超过250m³,应用耐火极限不小于4h的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。仓库应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,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参照建规第三章。仓库内应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、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系统,电气设备防爆类别为IIC类,采用不发火花地面,并设置防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,照明开关设置在仓库外。